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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疫情通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 信息来源:

今日疫情通报

隐瞒行程、翻墙进校,一大学生被立案调查!

据微信公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4月6日深夜,安徽肥西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4·3肥西县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的补充通报》。

通报称,通过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流调溯源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郭某东存在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其立案调查。

记者注意到,郭某东活动轨迹中,其曾8次翻墙进、出学校。

3月28日12:55,乘坐火车到达合肥站(自辽宁葫芦岛乘Z114次列车,经商丘站转K1395次列车),在合肥站内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结果为阴性)。

3月28日13:37,乘坐226路公交车(车牌:皖AC3919),14:47到中环城站下车转80路公交车(车牌号:皖AB8868),15:38到达肥西文达学院站下车后,从外国语学院罗森便利店附近翻墙进入学校。

3月29日16:32,翻墙出校,16:45分在巴莉甜甜买食品(自述店内除收银员外另有2名小孩)。16:51在树袋熊网吧上网,18:55离开网吧。19:47分再次进入树袋熊网吧,21:32离开网吧。21:42进入西庐大药房买药。22:01翻墙进入安徽外国语学院。

3月30日13:53翻墙出校,13:54在志林超市买香烟。14:05分在树袋熊网吧上网,21时左右翻墙回校。

4月1日12:06翻墙出校,12:09,在沪上阿姨买奶茶,12:11,在琪峰水果店买香烟,之后二人翻墙进入文达学院。15:20,到树袋熊网吧上网,19:20,离开网吧到阜阳名吃店吃饭。20:23翻墙进校。

4月2日19:22,在陈记淮南牛肉汤馆吃饭,饭后从后门进入学校。

根据深入流调结果,郭某东的在肥密接、次密接均已落实管控,目前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请与上述活动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告,配合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此前,肥西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安徽外国语学院疫情相关情况通报》。

其中称,经调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徽外国语学院违反防疫相关规定,未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导致疫情传播风险,严重影响日常社会秩序。

肥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学院负责疫情防控的主管人员郭某英和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平依法行政拘留,并视情将对学院其他负责人依法追责。对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郭某东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责令学院立即整改,加强教师、职工、学生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人员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3月10日,合肥市司法局曾发布《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明白纸》:隐瞒病情、未按照规定报备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在这里提醒大家:以下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店或药房未执行“一米线“”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到政府设定的管理秩序、实现政府设定的措施。



今日起再降低!河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采降至18元/人次,混采降至8元/人次

今日(4月8日)起,全省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单采降至18元/人次,混采降至8元/人次。 这是记者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获得的信息。

为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4月8日起,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具体调整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项目价格降低至18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扩增试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项目价格降低至8元/人次(含相关试剂及耗材)。相关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和疾控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时,采购扩增试剂价格超过10元的,项目价格自动下浮,确保向群众收取的检测项目费用和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28元/人次。

我省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加急服务等名义提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加强价格自律。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今日起郑州公交实行扫码乘车

4月8日上午,记者从郑州公交集团获悉,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和防疫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环节疫情防控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今日起郑州公交全面实行扫健康码乘车。4月8日起,市民在乘坐公交车或进入BRT站台时需扫码并出示绿色健康码后方可乘车,扫码显示黄码、红码或扫码失败的不得乘车。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学生,可刷老年卡或学生卡乘车。因不能熟练使用手机无法出示健康码的乘客,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后方可乘车。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并给予支持和配合,乘坐公交时主动扫码,规范佩戴口罩。郑州公交也将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消杀措施,为广大市民提供健康、安全的乘车环境。


山西大学坞城校区发现一起初筛阳性感染者,校区紧急封闭

4月6日晚,山西新闻联播报道,6日上午,山西大学坞城校区发现一起初筛阳性感染者。

山西省接报后,要求迅速阻断传播渠道,即日起封闭校区,严禁人员进出;各宿舍楼以及各楼层之间师生非必要不走动,尽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加快核实初筛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全面排查密接和次密接,果断采取隔离;山西省还要求对全校师生员工再开展一轮核酸检测,确保不漏一人。


每日疫情情况

一、全国本土疫情

4月7日0—24时,全国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540例,含412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上海323例,吉林61例,福建14例,江苏3例,浙江2例,山东2例,广东2例,广西2例,北京1例,山西1例,四川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2561例,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540例

上海824例,其中浦东新区306例、松江区107例、闵行区96例、金山区72例、徐汇区40例、奉贤区32例、长宁区29例、杨浦区29例、虹口区26例、静安区23例、嘉定区23例、黄浦区14例、普陀区11例、宝山区10例、青浦区4例、崇明区2例;

吉林617例,其中长春市474例、吉林市136例、白城市4例、白山市2例、四平市1例;

福建20例,其中泉州市19例、厦门市1例;

江苏13例,其中徐州市6例、南京市3例、镇江市2例、苏州市1例、盐城市1例;

陕西11例,均在西安市;

北京9例,其中朝阳区5例、顺义区3例、海淀区1例;

浙江8例,其中宁波市5例、嘉兴市3例;

广东7例,其中广州市3例、佛山市3例、湛江市1例;

山西5例,其中太原市4例、运城市1例;

山东5例,其中威海市2例、济南市1例、青岛市1例、济宁市1例;

四川5例,其中成都市4例、遂宁市1例;

江西4例,均在南昌市;

海南3例,均在三亚市;

内蒙古2例,其中通辽市1例、兴安盟1例;

广西2例,均在百色市;

河北1例,在邯郸市;

辽宁1例,在沈阳市;

黑龙江1例,在哈尔滨市;

湖南1例,在邵阳市;

云南1例,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2)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2561例

上海20398例,其中浦东新区8734例、闵行区2160例、徐汇区2030例、黄浦区1368例、普陀区947例、嘉定区911例、长宁区825例、松江区647例、杨浦区572例、虹口区568例、青浦区491例、宝山区407例、静安区360例、崇明区260例、奉贤区62例、金山区56例;

吉林1649例,其中长春市1553例、吉林市92例、白城市2例、四平市1例、白山市1例;

河北162例,其中保定市90例、邯郸市68例、石家庄市3例、邢台市1例;

安徽69例,其中阜阳市31例、六安市20例、淮南市16例、宿州市1例、宣城市1例;

江苏65例,其中宿迁市28例、苏州市16例、南通市12例、徐州市3例、南京市2例、盐城市2例、泰州市2例;

山东46例,其中济南市24例、威海市8例、临沂市5例、枣庄市3例、潍坊市3例、济宁市2例、烟台市1例;

辽宁36例,其中沈阳市19例、锦州市13例、鞍山市3例、葫芦岛市1例;

浙江36例,其中嘉兴市26例、杭州市4例、温州市4例、宁波市1例、丽水市1例;

江西32例,其中南昌市30例、上饶市2例;

河南19例,其中周口市16例、永城市3例;

广西11例,其中崇左市9例、防城港市1例、百色市1例;

云南8例,其中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4例、昭通市2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2例;

黑龙江5例,其中佳木斯市3例、哈尔滨市1例、牡丹江市1例;

福建5例,其中泉州市4例、福州市1例;

山西4例,均在太原市;

广东4例,其中佛山市2例、广州市1例、湛江市1例;

湖北3例,均在武汉市;

陕西3例,均在西安市;

海南2例,均在三亚市;

青海2例,均在西宁市;

北京1例,在海淀区;

新疆1例,在乌鲁木齐市。

二、河南本土疫情

4月7日0—24时,全省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9例(周口市16例、永城市3例),无新增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三、校内情况

截至4月8日早8点,全校观察点共有排查人员16人(主校区16人,其中红码0人,黄码3人,绿码13人)。全校发热现有留观学生18人,较昨日增加5人。

4月7日8时—4月8日8时,全校新增发热人员9人,新增留观7人,解除留观2人,现有留观18人,具体情况如下:

主校区新增发热人员9人,新增留观7人,留观点原有13人,解除观察2人,现有留观18人。

2月19日至4月8日早8点,全校累计报告发热人员共321人(主校区263人,南校区23人,北校区35人,东校区0人),留观共210人(主校区152人,南校区23人,北校区35人,东校区0人)。

四、相关情况通报

4月7日,校内黄码、红码180人,其中红码人员23人。风险排查已经完成,申请转码处理在进行中。

4月7日,请假外出学生367人,其中研究生145人,本科生222人。

4月7日,返郑人员14人,其中教职工9人,临时用工5人。


关于郑州市新增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2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通报

2022年4月8日,我市发现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2例无症状感染者,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病例20:近期上海返郑人员。

3月24日—4月4日,在上海市活动。

4月5日,18:34乘坐Z216次列车(原在3车厢后换至12车厢)从上海到郑州。

4月6日,03:19到达郑州火车站,后被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4月7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4月8日,被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21:现住址: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路砦花苑北院。

3月27日,20:00左右驾车到郑州东站接人,后返回家中未外出。

3月28日—4月5日,居家隔离,连续核酸检测阴性,4月5日解除隔离。

4月6日,11:00左右到蜜雪冰城店(汝河路与勤劳街交叉口)购物,11:10左右到八公叔叔宠物店(民安路勤劳街交叉口),后返回家中未外出。

4月7日,8:00左右到小区附近安仔包早餐店购物,8:20到小区顺丰快递取快递,11:00左右在小区参加全员核酸检测,20:50左右到小区附近左右间超市购物,21:00—21:20在小区3楼花园散步,后返回家中未外出。

4月8日,被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病例22:系病例21同住人员。

3月27日,乘坐G1818次高铁(4车厢)从上海虹桥站到郑州东站,20:00左右乘车返回家中未外出。

3月28日—4月5日,活动轨迹同病例21。

4月6日上午活动轨迹同病例21。下午14:00—14:30在淮河路陇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汝河路与勤劳街交叉口)进行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未外出。

4月7日,21:00—21:20在小区3楼花园散步,后返回家中未外出。

4月8日,被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目前,流调、检测、消杀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对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及环境进行了核酸检测和消杀工作,已出结果均为阴性。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健康,提醒与上述人员在相同时间段、相关地点有相同活动轨迹的市民,请立即向当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配合做好个人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相关措施。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告知医务人员相关接触情况。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目前全国、全省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输入性风险时刻存在,防控工作绝不能松懈,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信谣、不传谣,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前往餐馆、商超、酒店等公共场所时,配合做好扫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尽早完成新冠疫苗加强针接种,共筑免疫屏障建立。

郑州市疫情防控健康热线:0371-12320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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