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0—24时,全国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787例,含56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吉林24例,上海20例,浙江5例,辽宁2例,福建2例,天津1例,安徽1例,山东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5442例,具体情况如下:
吉林1363例,其中长春市1078例、吉林市276例、四平市6例、白城市3例;
上海358例,其中浦东新区182例、闵行区60例、长宁区43例、徐汇区18例、黄浦区7例、普陀区7例、虹口区7例、嘉定区7例、杨浦区5例、松江区5例、奉贤区5例、静安区4例、宝山区3例、金山区3例、青浦区1例、崇明区1例;
黑龙江16例,其中佳木斯市9例、哈尔滨市5例、大庆市2例;
浙江10例,其中宁波市4例、杭州市3例、湖州市2例、嘉兴市1例;
江苏9例,其中徐州市4例、盐城市2例、镇江市2例、无锡市1例;
山东4例,其中济南市2例、烟台市1例、济宁市1例;
广东4例,其中珠海市1例、肇庆市1例、东莞市1例、中山市1例;
河南3例,其中郑州市1例、洛阳市1例、信阳市1例;
(2)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5442例上海4144例,其中浦东新区2224例、闵行区330例、长宁区215例、徐汇区206例、松江区185例、奉贤区172例、杨浦区169例、静安区158例、虹口区118例、黄浦区117例、青浦区97例、嘉定区47例、崇明区42例、金山区39例、宝山区14例、普陀区11例;
吉林871例,其中长春市444例、吉林市426例、白山市1例;
福建73例,其中泉州市66例、宁德市4例、福州市2例、莆田市1例;
辽宁61例,其中沈阳市50例、大连市6例、营口市3例、鞍山市1例、葫芦岛市1例;
河北50例,其中唐山市32例、廊坊市17例、邢台市1例;
安徽49例,其中淮南市22例、阜阳市15例、芜湖市5例、蚌埠市3例、
江苏34例,其中苏州市13例、南通市9例、无锡市6例、徐州市3例、淮安市1例、镇江市1例、宿迁市1例;
山东28例,其中滨州市9例、枣庄市7例、临沂市4例、青岛市3例、烟台市3例、济南市1例、德州市1例;
黑龙江17例,其中佳木斯市12例、哈尔滨市3例、黑河市2例;
河南17例,其中周口市8例、洛阳市2例、鹤壁市2例、信阳市2例、驻马店市2例、郑州市1例;
广东14例,其中东莞市8例、深圳市2例、广州市1例、汕头市1例、肇庆市1例、惠州市1例;
新疆13例,其中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0例、乌鲁木齐市3例;
浙江8例,其中杭州市3例、嘉兴市3例、湖州市1例、衢州市1例;
湖北5例,其中黄石市3例、鄂州市1例、随州市1例;
天津3例,其中河北区1例、东丽区1例、滨海新区1例;
重庆2例,其中南岸区1例、梁平区1例;四川2例,其中德阳市1例、乐山市1例;
云南2例,其中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1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1例。
3月31日0—24时,全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3例(郑州市1例、洛阳市1例、信阳市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7例(周口市8例、驻马店市2例、洛阳市2例、鹤壁市2例、信阳市2例、郑州市1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截至4月1日早8点,全校观察点共有排查人员21人(主校区19人,其中红码2人,黄码0人,绿码17人;南校区绿码2人)。全校发热现有留观学生17人,较昨日增加3人。
3月31日8时—4月1日8时,全校新增发热人员5人,新增留观4人,解除留观1人,现有留观17人,具体情况如下:
主校区新增发热人员3人,新增留观2人,留观点原有10人,解除观察0人,现有留观12人。
南校区新增发热人员1人,新增留观1人,留观点原有4人,解除1人,现有留观4人。
北校区新增发热人员1人,新增留观1人,留观点原有0人,解除0人,现有留观1人。
2月19日至4月1日早8点,全校累计报告发热人员共277人(主校区222人,南校区23人,北校区32人,东校区0人),留观共182人(主校区127人,南校区23人,北校区32人,东校区0人)。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对新郑市部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的通告
(2022年55号)
根据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变化,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对新郑市部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以下区域实行封控区管理
对郭店镇崔府村、汇川物流园、乾龙物流园实行封控区管理。
封控区内全体人员郑州健康码赋红码,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理措施,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二、对以下区域实行管控区管理
对龙湖大道以东,滨湖路、十七里河以西,祥安路以南,李诫路、阳光大道以北全部区域实行管控区管理。
管控区内全体人员郑州健康码赋红码,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管理措施,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管控区人员每户2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到社区指定地点购买生活物资。
三、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民生保障行业从业人员确因特定公务需要,可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加盖公章)出入封控区、管控区。
本通告的分类管理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疑问,请拨打疫情防控咨询电话:新郑市:0371—89926808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关于郑州市新增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通报
2022年3月31日,我市在对重点人员例行核酸检测中发现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病例12:职业:装卸工,工作地址:惠济区大河路街道绿源路。
3月17-27日,在工作地未外出。
3月28日,15:20-15:50在大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新冠疫苗,全程佩戴口罩,16:10到玲云烟酒超市(惠济区绿源路)购物,16:15-16:50在闫妮串串香(惠源商务B座)就餐,后返回工作地未外出。
3月29-30日,在工作地未外出。
3月31日,22:00被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目前,流调、检测、消杀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对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及环境进行了核酸检测和消杀工作,部分检测结果已出,均为阴性。
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健康,提醒与上述人员在相同时间段、相关地点有相同活动轨迹的市民,请立即向当地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配合做好个人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相关措施。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告知医务人员相关接触情况。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目前全国、全省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输入性风险时刻存在,防控工作绝不能松懈,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信谣、不传谣,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前往餐馆、商超、酒店等公共场所时,配合做好扫码、测温、戴口罩、少聚集、少外出、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尽早完成新冠疫苗加强针接种,共筑免疫屏障建立。
郑州市疫情防控健康热线:0371-12320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年56号)
当前,我国新增本土感染者快速增加,我市疫情防控仍处于攻坚阶段,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清明节假期即将到来,人员返乡祭扫、聚集聚会增多,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扩大,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严防疫情反弹扩散,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现将清明节期间疫情防控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必要不返乡
返乡路途遥远,接触人群复杂,途中经过涉疫地区或接触涉疫人员、物品、环境,将增大感染几率。倡导在外人员不返郑、在郑人员不离郑,非必要不跨市、县流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好表率,以身作则,带头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确需从外地市来(返)郑人员,须提前3天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报备,并登录“郑好办”APP——返郑人员登记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省外人员和省内发生疫情的地市人员入郑须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郑后请按属地要求,严格落实好个人疫情防控措施。
二、规范祭扫活动
清明节期间,鉴于我市目前的疫情形势,经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市所有公墓(陵园)、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暂停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暂停所有祭扫场所现场祭扫服务。对较为分散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历史埋葬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祭扫活动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心有亲人,重在情不分远近;缅怀先人,重在心不拘于形。建议广大市民朋友通过家庭追思、网络祭扫、代客祭扫等方式缅怀先人,寄托哀思。不举办聚集性祭祀祭扫活动,不进行家族性、宗族性聚集扫墓,不在祭祀祭祖后进行群体性聚会聚餐,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
三、强化来郑返郑人员管控
对省外和本省发生本土疫情城市来郑返郑人员,根据其14天内旅居史情况,严格郑州健康码赋码管理,分类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对郑州健康码赋红码人员,由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点对点”转运措施,市民群众如发现个人郑州健康码异常,请立即停止参加公共活动,停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止聚餐聚会,佩戴好口罩,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报备。
四、强化重点场所管理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功能场所,继续严格落实入住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
餐饮单位严格落实就餐人员扫码、测温、戴口罩、控制堂食人数等防控措施,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做好环境通风消毒。
旅游景区要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做好环境消毒消杀,确保接待安全有序。
五、做好个人防护
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市民朋友继续保持高度防护意识,按照郑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第52号通告要求,坚持做到“两牢记两注重一保持”,牢记佩戴口罩,牢记主动扫码,注重自身预防,注重接种疫苗,保持乐观心态。外出时,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分餐食、用公筷、一米线、少聚集、少外出等生活习惯。
特别提醒: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